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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02日 18:22  点击:[]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多相流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前来利用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利用所承担的重大课题及其研究任务经费,设立开放课题,与国内外优秀学者合作提高研究水平,实验室给予空间、仪器设备等优先支持。

第三条   资助范围:本实验室以高压汽(气)液两相流动与传热及其安全保障、多相流热化学与能源高效洁净低碳可再生转化、太阳能和氢能转化与利用的多相流原理与技术、特殊环境中的多相流与传热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等为主要研究方向。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具体范围,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批准。开放课题由实验室主管副主任及学术秘书进行过程管理。实验室定期公布《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的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三条   开放课题进行分类设置。重点类着重提升实验室研究水平与支持在研重大科研项目,面上类着重拓展实验室相关学术研究方向,扶植类着重培养后备科研骨干。

第四条   资助对象: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范围内提出立项申请。

第五条   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本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根据研究方向需要等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

第六条   开放课题接受国内外学者的自由申请和受邀申请,申请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八条   开放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为 1-3 年,重点类开放课题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时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每年度的 1 月 1 日。

第九条  重点类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 50-150 万元,面上类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 20-50万元,扶植类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 10-20 万元。各类开放课题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审议决定。

第十条   基金课题的申请时间为每年 7 月 1 日至 10月15 日截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表》一式六份,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基金项目数一共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过资助的申请者再次申请,须附已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超项,即申请人或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课题数超过2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两名教授进行评议,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评议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在初审和实验室评议的基础上,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管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  优先资助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课题、有重大需求背景且有创新思想的课题;优先资助35岁以下的青年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实验室以外人员,为贯彻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指导思想,鼓励联合申请课题。

第十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开放课题,申请者应根据所确定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任务书,确定研究计划,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来实验室工作一定时间,定期提交研究项目阶段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面上类课题及扶植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2-3 年。重点类课题的完成期限可延长,资助金额一次核定,根据执行情况分年度下拨。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大胆创新。课题承担者和负责人一般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若确因客观原因须提前或延期结题者,须提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替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报实验室审批和备案。课题负责人在承担项目期间一般不应长期出国在外,因长期出国需更换课题负责人时,应事先报实验室审批和备案。若因课题负责人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投入到课题研究工作中,实验室有权中止资助,并要求课题负责人退回已经下拨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完成期限3年及以上的开放课题应提供中期进展报告。对于未报送或工作无进展的课题缓拨经费。对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项目申请时会予以适当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将提请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经费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所有开销在本校财务部门报销。对于面向国外开放课题的相关费用,凡是文章署名本重点实验室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本校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的范围。开放课题开支范围是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流动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按课题分别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上缴实验室。

第六章 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六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复印件;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

5.    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开放研究项目(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ultiphase Flow in Power Engineering)”。

第二十八条 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完成”。

第二十九条 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按贡献大小、投资多少决定排名次序。如申请专利,则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得研究项目与本实验室合作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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