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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02日 18:20  点击:[]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访问、兼职人员以及博士后和研究生。客座人员是指来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聘任时间一般随课题周期而定。访问人员是指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人员。兼职研究员是指在实验室学术发展方向上有较高造诣,并愿意帮助或指导实验室研究人员以及研究生和博士后从事相关研究的人员。

第二条   客座或兼职人员可以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条   客座人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兼职人员任期一般为 3-5 年,视具体情况而定。访问人员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第二章 权利与待遇

第四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同属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五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有对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与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在实验室期间,享受由实验室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兼职人员虽不在实验室但指导实验室科研工作,由合作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补贴。

第六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被邀请做特邀报告,报告是以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内容又符合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方向者,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以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申报并获得国家,省级重大成果奖的,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将根据获奖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客座和兼职人员在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和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根据在实验室的工作内容,有权向实验室申请配备研究助理。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客座和兼职人员在实验室期间有与固定人员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客座人员必须遵守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服从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研究计划,以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论文、做学术报告。客座期满,必须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注意维护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共同为促进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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