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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6年10月30日 18:35  点击:[]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弘扬与传承我校“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之文化精髓,提高实验室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实验室研究工作水平,依据西交研[2005]80号《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结合实验室情况制定本规定,形成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导师的研究生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实验室高效稳定运行。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实验室范围所有取得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在职以及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酌情参照本规定。

第二条   入学及注册。新生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程序完成入学手续,必须同时来实验室报到。签订研究生在读期间责任书,登记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以及家庭联系方式,办理实验室门禁、指定自修室、领取资料与计算机等,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   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根据团队教师工作需要、研究生自身的知识背景以及兴趣爱好、发展志向等,系统规划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章程积极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管理。研究生进入实验室之后按照学校要求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明确导师团队的研究任务,积极参加导师团队的研究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完成团队导师安排的研究工作,并定期完成小组工作汇报。不得随意更换导师,不得随意更改研究方向,不得随意调换研究场所等。

第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等离校制度。研究生应努力工作,尽可能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或课题难度大不能按时毕业者,须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延期。延期期间实验室原则上停发各类津贴补助。离校前须完成工作交接,相关经办人签字:向团队移交工作及相关数据、资料等;向实验技术人员办理所借设备的检查和退还;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财务和固定资产清理与交接,存档毕业论文等资料。

第六条   中断学业的处理。实验室在读研究生不得以家庭经济困难、情感因素纠葛、沉迷网络游戏、心理情绪波动、兴趣爱好改变、缺乏动力等借口故意中途退学和弃学。一旦发生个人非正常原因中断学业行为,实验室将给予相应处罚,追究相关责任,并且相关行为将记入个人档案,完成相关赔偿责任和各类法律承诺手续后,才能办理中断学业手续。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领导批准,将酌情处理。

第七条   保密承诺原则。实验室研究生无论以何种理由离开团队都必须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明确在读期间所参与的涉密技术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不在任何程度上泄漏、使用、盗窃,不参与协助外部人员使用、盗窃所在团队和全实验室的任何完整或局部的技术、工艺、过程、元部件的构成与工作原理、专利和专有知识等信息,保密期限内不在任何单位和私人场所从事与该机密技术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安全。由主管副主任领导实验室技术人员、办公室以及各研究部负责人,统筹规划、逐层细化、逐级管理部署实验室总体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实验室研究生日常工作、学习和实验研究的正常安全开展。

1. 在实验室就读研究生期间,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个人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2. 实验室定期开展消防、科研中突发实验事故处理、危险性实验操作规范等等安全系列讲座,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并处理相关安全隐患,保证实验室科研环境安全和工作有序。

3. 实验室研究生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填写“新进人员登记表”,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

4. 实验室研究生须学习并严格遵守实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要求,听从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和事项规定,保证实验室研究工作正常、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5. 实验室研究生须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遵守相关使用规范,严禁私自外借、带外人使用、违规操作等。非本实验室研究生若要进入实验室范围开展研究工作,需严格履行书面申请制度并对安全责任做出承诺,经实验室领导书面批准、并在实验室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开始工作。损坏设备须履行赔偿义务。

6. 实验室研究生不得在实验室范围内的任何场所抽烟、喝酒、赌博、聚众喧哗等,不得进行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7. 实验用废弃物品、试剂、药品须严格登记管理,由实验技术管理人员统一协调发放、领取、管理、分配,禁止随意摆放、丢弃实验试剂以及实验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中毒等。

第九条   请假制度。实验室研究生在正常开学后,原则上除不可抗因素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一律不允许请假,寒暑假休假时间由导师规定及批准。

1. 实验室研究生因病请假按照学校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且须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返回学校后第一时间来实验室办公室销假。

2. 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须向导师请假批准(按学校规定导师只能准一天假),并且须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以假条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3. 请假日期超过实验室规定天数,未按照学校规定的请假制度执行,私自离开实验室者,若出现意外,实验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扣除当月研究生实验室发放津贴。

4. 研究生无故不来实验室者,不超过一周者,扣除当月研究生助研津贴;超过一周者,需向导师书面检讨,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扣除当月研究生助研津贴,取消年终考核机会;情节严重者交由学院或学校处理。

5. 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实验室研究生经导师批准,可以在实验室办公室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实验室者需向导师告知去向,并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6. 离校参加调研、会议、交流、联合培养等正常学术活动,需经导师同意。可免于办理实验室相关请假程序,相关交流学术信息资料等须在返回后第一时间交实验室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十条   党团关系和组织管理形式。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按照实验室研究部及研究方向,由实验室教师与其指导的学生党员共同组成数个党支部,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切实贯穿落实到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赔偿处罚原则。因研究生个人行为给实验室、团队、导师、以及他人造成的损失都须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擅自中断学业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若有实验室资产损坏,须由到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设备资产处统一处理。

1. 对于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造成个人和他人、实验室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处罚并就损伤和损害程度履行赔偿责任。

2. 损坏实验室资产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赔偿。对于不按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擅自中断学业。退还在读期间已领用的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以及实验室、团队、导师发给本人的其他补贴。依据其在读期间所占有的国家(含实验室、团队)公共教学与科研资源、对承担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计算赔偿额度。

4. 退还款、赔偿金的管理。退还款项中的国拨部分和赔偿金,留团队或课题组用于补偿团队内师生承担因其退学离岗所造成的额外任务、奖励优秀研究生、党团活动等;退还款中的导师支付部分,由导师继续用于所带研究生的补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及考评。由团队负责人领导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与考评。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工作成绩,对单位与团队和学科的贡献、责任心等,按照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综合分级评定评分,确定研究生岗位奖励津贴和年度奖的发放等级。对于损人利己,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损害实验室荣誉,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法等不良行为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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