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化学试剂及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试剂药品保管人员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领取和使用。
第二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试剂药品安全使用。
第三条 各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二章 试剂保管
第四条 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领用、购买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第五条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学性、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橱(柜)内,有存放专用橱(柜)的储藏室;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第六条 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第七条 易挥发试剂应贮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第八条 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第九条 试剂使用应有记录,易制毒试剂需双人双锁保管,且领用需实验室相关管理员签字。
第十条 配制的试剂应贴标识,注明试剂名称 、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无标签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一条 每周六下午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应定期检查试剂是否齐全,存放是否安全。
第十四条 标准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每次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化学药品储藏室(橱)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实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要建立化学药品(化学药品)各类帐册,药品购进后,及时验收、记帐,使用后及时消帐,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不外借(给)药品。
第三章 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进行实验;切勿自行变更实验流程。
第十八条 领取药品时,应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并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第十九条 使用挥发性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药品必须在通风橱中操作。
第二十条 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 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第二十二条 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第二十三条 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第四章 “三废处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少量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排到室外。
第二十五条 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要定期更换吸收液,检查连接处的气密性。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PH值至6-8后可排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大量使用的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条 洗刷用自来水,污染不大的可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条 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碱、盐回收桶。
第二十一条 有机溶剂回收于回收桶内。
第二十二条 重金属离子、粉末状、块状物等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废液、废渣、空试剂瓶、报废化学试剂等废弃物定期交由学校指定公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