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一名副主任负责主管安全工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安全员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安全工作有记录,年终有总结。
第三条 实验室安排安全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安全工作,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指标实际、措施具体,针对性强。安全员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规范和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使用人员、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或考核。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操作。实验室的大型、精贵、稀缺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拆卸。
第八条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严禁在实验室私自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环境建设,保证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以及安全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实验室配置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存放醒目易取,不得移做他用或损坏;实验室有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到会报警(火警电话119),会扑救初起火灾。实验室要保持文明、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条 做好实验室化学试剂、易制毒(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制度健全,购买、存储、使用和回收等环节管理规范,相关台账健全。剧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稀缺材料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经常检查,严格领发和回收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气体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建立气体钢瓶台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对供气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动物管理需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及人员持证上岗等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定点储存、专人管理,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导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其中生物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灭活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再进行存放和处置。
第十四条 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放射源、仪器设备、实验危险废弃物、水、电以及实验室环境等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安全隐患,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确定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联系人。各相关人员应熟知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实验室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即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实验室中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即密品研制试验的保密场所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加强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提升保密意识,严格保密程序,履行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卫处电话:82668110,24小时开通),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情事故原因。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领导同意严禁换转交他人,更不准私配钥匙。
第十九条 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假期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假期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试验等工作者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陪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研究团队、工作场所都设安全员,全面监督各类安全事项的落实与执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和上报。